法院认为,锰业公司只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4226.28元×9个月)计算,共为38036.52元。
锰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该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吴某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
因此,应当按照吴某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缴费工资支付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