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森林防火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草原防火期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烧荒、烧秸秆、烧地膜、烧垃圾、吸烟、野炊、烤火、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各镇和林草、文体广电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在林区和草原要道及景区入口处设立检查站,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三、各镇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实行党政同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实抓细,集中精力抓好防火工作。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森林草原防火基层站所要采取悬挂防火预警旗、设置警示标识方式,确保预警信号发布到位。
五、各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报告及时。发生火灾后,要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和火灾报告程序,火灾信息统一由县政府逐级上报和发布。对发现火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县防火办电话:0936—4413101;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936—4429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