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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通知】关于印发民乐县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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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4/8 1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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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乐县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民乐县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民乐县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上下达的2019年农业保险任务和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张市农发〔2019〕14号)等相关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三中全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稳农业生产、保农民利益、促农村发展的保险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充分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贫困户积极主动参保,推动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通过公平有序充分竞争,引导保险机构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3.自主自愿。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努力提升农户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承受能力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参加农业保险。

4.协同推进。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目标任务

保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科学合理增长,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持续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降费”。今年,省上共下达我县农业保险补贴品种10个,其中中央补贴品种3个(马铃薯13万亩、能繁母猪1.2万头、奶牛8000头)、省级补贴品种6个(中药材9.8万亩、高原夏菜3万亩、设施农业208亩、肉牛1000头、肉羊4.2万只、育肥猪1.8万头)、一县一品补贴品种1个(牦牛1.25万头)。所有开办品种优先覆盖截止2019年全县尚未脱贫的、以往年度已脱贫又返贫的和当年新识别的全部贫困户,实现贫困户种养产业农业保险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再向县域内非贫困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扩展。全面落实“一户一单、一户一保、一户一赔”工作要求,做到应保尽保,一户不落,为特色产业稳定发展和贫困户稳步脱贫提供保险保障。为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结合各镇实际,细化了目标任务(详见附件3)。

二、承保机构管理

 (一)承保机构资质。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且具有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具备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能力等。

(二)承保机构遴选。根据省农牧厅、市农业农村局相关文件及一户一单、一户一保、一户一赔要求和我县实际,全县3个中央补贴品种、6个省级补贴品种、1个一县一品奖补品种均由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人寿财险三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主体,按镇分片承保,其中人寿财险负责南丰、永固、洪水镇;中华联合财险负责民联、三堡、六坝镇和生态工业园区;人保财险负责顺化、丰乐、新天、南古镇。各承包主体之间不得恶意竞争,推诿扯皮,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三)保险服务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银保监会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加强农业保险防灾防损机制建设。保险承保机构要将常见灾害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降低投保标的重量(或数量)门槛、合理设置相对免赔额,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要简化理赔流程,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理赔单证电子化,建立小额赔案快处快赔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四)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补贴品种和标准

本方案仅适用于政府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保费补贴型保险险种包括种植业的马铃薯、中药材(当归、党参、黄芪)、高原夏菜、设施蔬菜和养殖业的能繁母猪、奶牛(荷斯坦、西门塔尔)、肉牛、肉羊、育肥猪、牦牛等品种。

   (一)种植业补贴品种及标准

1.马铃薯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补贴面积13万亩,每亩保险金额为700元,费率3.0%,保费2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4元(40%)、省财政补贴5.25元(25%)、市县财政补贴3.15元(15%)、农户(贫困户、非贫困户)承担4.2元(20%)。

(2)投保条件

①使用二级以上脱毒种薯,并采用垄膜沟灌技术种植的马铃薯;

②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达到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技术管理要求;

③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④正常生长;

⑤能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指导进行病虫害防治。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冻害;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原因直接造成被保险马铃薯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①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和因管理不善(含盗窃)造成的损失;

②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④恶意欺骗保险人的行为;

⑤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5)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承保机构设计专门的马铃薯保险单和分户清单,同各镇、村等经营主体配合,对承保的马铃薯亩数详细登记造册,认真管理好保险单证。保险单列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省、县)、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马铃薯投保户应使用二级以上脱毒种薯,并采用垄膜沟灌技术种植的马铃薯,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间作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参保种植户如发现虫害或疾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及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查勘、诊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6)赔偿标准

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为700元,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付:

①按照生长期比例赔偿:

马铃薯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幼苗期

30%

花蕾期

50%

盛花期

70%

茎叶衰老期

80%

成熟期

100%

      ②部分损失:约定马铃薯承保和理赔折算价格为0.7元/斤,即承保亩产2000斤,并以单个重量50克以上的商品薯计算。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发生灾害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损失核定并登记;若参保马铃薯连续受损,保险公司按照最后一次受损情况,待马铃薯成熟收获时由专家组测产确定最终产量,形成定损报告,当每亩实际收入低于700元(2000斤)时,保险公司对低于2000斤产量的差额部分按0.7元/斤进行补偿。

赔偿金额=(每亩承保产量2000斤—核定实际亩产量 )×约定承保价格0.7元×核定受损面积

③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2.中药材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补贴面积9.8万亩,保险品种为黄芪、当归、党参三种。每亩保险金额为2800—3300元,保费140—165元,其中黄芪每亩保险金额2800元,费率5.0%,单位保费140元;当归每亩保险金额3300元,费率5.0%,单位保费165元;党参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费率5.0%,单位保费150元;上述三个品种省级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贫困户50%、非贫困户40%,农户自筹保费贫困户10%、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

①单一品种连片种植亩数在30亩以上、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可单独进行投保或组织进行集体投保;


②对单一品种连片种植亩数小于30亩的散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投保;

③单独投保和集体投保的都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分户清单和参保地块的照片资料。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中药材实际总产值低于保险金额(约定产值)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生长期内因自然灾害、病虫害、鼠害、野生动物毁坏等造成的损失;

②中药材收获后至理赔价格确定前,因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4)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①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和因管理不善(含盗窃)造成的损失;

②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④恶意欺骗保险人的行为;

⑤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承保机构设计专门的中药材保险单和分户清单,同各镇、村及农业等部门配合,对承保的中药材亩数详细登记造册,认真管理好保险单证。保险单列明省级、市县财政、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投保条件种植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间作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参保种植户如发现虫害或疾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农办部门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查勘、诊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5)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自保险中药材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6)赔偿标准

中药材保险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付:

①发生绝产损失的(各产品药材鲜货产量预计低于50公斤/亩),保险人按照保险中药材不同生长期间赔付:

中药材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幼苗及生长期

60%

根膨大期

80%

成熟期

100%



②对因局部灾害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告知保险人,由保险人组织县农业专家委员会统一抽样测定灾害区域理赔产量,承保公司以抽样测产鉴定报告的产量作为该区域的理赔产量。

③对未遭受局部灾害区域的承保地块,聘请县农业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农业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测产。在收获期按农业部门划分的生产区域进行测产,每个区域测定一个产量,同类型区域使用同一测产数据(具体测产办法由县农业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农业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④确定理赔结果。以当地中药材交易市场当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的干统货挂牌价格的平均价格为准,原则上按1:3的干鲜货折算系数(即每单位鲜货价格为交易市场干统货价格的三分之一),换算成鲜货价格并作为当年中药材理赔价格,计算最终产值,若低于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赔偿:

每亩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理赔产量×理赔价格

总赔款金额=每亩赔款金额×保险面积

若被保险人未将连片种植的中药材全额投保,且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连片可保面积时,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赔偿:

总赔款金额=每亩赔款金额×保险面积×(实际投保面积/连片种植面积)

3.高原夏菜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补贴面积3万亩。每亩保险金额为2500元,费率4.5%,单位保费112.5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贫困户50%、非贫困户40%),农户自筹(贫困户10%、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

①单一品种连片种植亩数在30亩以上、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可单独进行投保或组织进行集体投保;

②对单一品种连片种植亩数小于30亩的散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投保;

③单独投保和集体投保的都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分户清单和参保地块的照片资料。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原因,造成上市的保险高原夏菜品种月平均离地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高原夏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不同生长期计算赔付比例。

(4)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①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和因管理不善(含盗窃)造成的损失;

②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④恶意欺骗保险人的行为;

⑤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5)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自保险高原夏菜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6)赔偿标准


高原夏菜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种类

生长期

赔付比例

蔬菜

苗床期

20%

生长期

60%

采收期

100%

离地价格跌幅小于10%以内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离地价格跌幅大于或10%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付。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

 

 




当高原夏菜亩产量实际收入低于2500元时,保险公司对低于2500元产量的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4.设施蔬菜

(1)保险金额及费率。补贴面积208亩,每亩保险金额13000元,费率4.0%,单位保费52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贫困户50%、非贫困户40%),农户自筹(贫困户10%、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

①对全县范围内符合民乐县农林部门高效日光温室建造技术标准要求,经农林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在投保时正常使用的日光温室(不含移动大棚和拱棚)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②投保对象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民个体等,农民也可联合起来推选代表集体参保。以投保户为单位,凡符合投保条件及保险标的的必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棚内作物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导致保险棚内作物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或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及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保险棚内作物在成熟期(收获期)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棚内作物的约定收入,视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下列设施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纸被、草帘、卷帘机、采暖设施、遮阳网、防虫网及其他辅助材料。

(4)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被保险人不遵守农作物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或因栽培技术失误造成棚内作物的损失。果菜类作物棚内吊线搭架必须单独增加支柱,超过钢架承受能力造成温室倒塌导致棚内作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④由于被保险人起棚通风时方法不当,棚内外温差形成局部范围内的旋风所致的损失;

⑤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的棚内作物的损失;

⑥因种子质量造成棚内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

⑦保险大棚钢架主体因主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倒塌造成的损失;

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及时施救、保护,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⑨保险大棚的自然损耗;

⑩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烘焙、被盗所造成的损失;

?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

保险设施自投保之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棚内农作物保险期限为六个月,自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6)赔偿标准

保险棚内作物、保险设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设施蔬菜大棚承保、理赔按总保额13000元(11000+2000)计算,其中大棚棚体占总保额(11000元)的60%,即6600元,钢屋结构占总保额(11000元)的30%,即3300元,棚膜占总保额(11000元)的10%,即1100元,草帘及卷帘机不在承保范围内。当棚内作物亩产量实际收入低于2000元时,保险公司对低于2000元产量的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二)养殖业补贴品种及标准

1.能繁母猪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能繁母猪养殖业保险计划12000头。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5%,保费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5元(50%)、省财政补贴10元(20%)、市县财政补贴5元(10%)、农户自缴10元(2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①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②投保时能繁母猪需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③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④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⑤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①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②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③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③山体滑坡、泥石流;

④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⑤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除第五条规定发政府扑杀的其他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保险母猪未按免疫程序、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2.奶牛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奶牛养殖保险计划8000头,其中西门塔尔和荷斯坦各4000头。

①每头奶牛(西门塔尔)保险金额为10000元,费率5%,保费5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50元(50%)、省财政补贴150元(30%)、市县财政补贴50元(10%)、农户自缴50元(10%)

②每头奶牛(荷斯坦)保险金额为8000元,费率5%,保费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00元(50%)、省财政补贴120元(30%)、市县财政补贴40元(10%)、农户自缴40元(1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奶牛,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

①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②投保时奶牛畜龄需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

③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④投保的奶牛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⑤奶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下列奶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①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②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③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疾病、疫病;

②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③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④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③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④保险奶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3.育肥猪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育肥猪养殖保险计划18000头。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5%,保费5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40%)、市县财政补贴(贫困户50%、非贫困户40%)、农户自缴(贫困户10%、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凡育肥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①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②投保时育肥猪体重15公斤(含)以上;

③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④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⑤育肥猪经畜牧防疫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⑥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或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    

②保险育肥猪出栏并成功出售的,当约定的理赔周期内平均猪肉价格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责任发生,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③理赔周期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具体可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理赔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单载明为准。

④理赔周期内平均猪肉价格平均值=理赔周期内发布的猪肉价格/发布次数。

⑤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报案后自动进入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对价格跌幅部分进行差额赔付,赔付时扣除自然风险发生时的赔偿金,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目标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并在保单上载明。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⑤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捕杀;

⑥体重在15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的死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4.肉羊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肉羊养殖保险计划42000只。每只肉羊保险金额为700元,费率4%,保费28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1.2元(40%)、市县财政补贴(贫困户50%、非贫困户40%)、农户自缴(贫困户10%、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羊”):

①投保的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②投保时肉羊年龄在3月龄以上(含);

③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④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⑤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⑥肉羊经农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⑦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疾病、疫病。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战争、军事行动;

③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④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⑤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肉羊死亡。

⑥保险肉羊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⑦保险肉羊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5.肉牛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肉牛养殖保险计划1000头。每头肉牛保险金额为7000元,费率4%,保费28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12元(40%)、市县财政补贴(贫困户)50%、农户(贫困户)自缴1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①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的优良品种的杂交牛;

②投保时肉牛畜龄需在4月龄以上(含);

③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④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⑤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⑥肉牛经农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疾病、疫病。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含同群牛);

②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保险期限:一年

6.“一县一品”牦牛养殖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牦牛养殖保险计划12500头。保险牦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牦牛的养殖成本确定为2000元,费率6%,保费120元,贫困户市县财政补贴60元(50%),农户自缴60元(50%);非贫困户农户自缴120元(10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牦牛,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牦牛”):

①投保的牦牛体重50公斤以上(含);

②投保时牦牛畜龄需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

③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④投保的牦牛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⑤牦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下列牦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①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②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③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牦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疾病、疫病。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盗窃、走失、丢失;

④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⑤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⑥保险牦牛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⑦发生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但缺失死亡牦牛尸体。

⑧保险标的因病死亡,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三)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险种的理赔制度,保证理赔各个环节工作质量,包括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做到对种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保险公司接到参保户出险报案后,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正常的立案,在农业部门的协作下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赔付。

1.报案方式

由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和人寿财险负责承保的投保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分别直接拨打“95518”专线、“95585”专线和“95519”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情况特殊时,也可直接拨打镇农业保险服务所、农村金融服务室、村委会等相关责任人电话,由其代转报案。

2.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查勘人员在24小时内赶赴受灾现场进行查勘。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现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查勘第一现场;

(2)现场查勘照片中必须显示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标志牌,标志牌应包括户主姓名、查勘时间、地点、投保数量等内容;

(3)现场查勘照片必须显示拍照日期。

(4)查验受灾标的是否与投保清单相符。

(5)所有事故必须查勘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3.鉴定证明

(1)种植业险种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需出具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对因病虫害造成损失的,需出具县农业农村局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需出具村镇相关证明。

(2)养殖业险种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标的的死亡,需出具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对因疾病、疫病造成死亡的,需出具农业部门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县发改局、统计局配合农业部门提供养殖产品交易价格信息;其它原因造成死亡的,需出具村镇相关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病死或死亡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对因疫病死亡的,必须监督养殖经营者执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畜、死畜进入加工和流通领域。

四、补贴资金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各镇要及时督促、协助、指导承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险签单承保。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做到及时足额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金融办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牵头负责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研究制定农业保险考核评价方案,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监督检查全县农业保险工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要结合自身职能,具体负责对接农业保险落实情况,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防灾防损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为农业保险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等技术支持;负责审核本行业基础数据,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县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扎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建立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机制,会同农业、统计调查等有关部门权威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

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信息,会同帮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干部帮助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办理相关手续。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种养产业基础数据,配合提供农产品价格信息,协助农业、林业、保险等有关部门核实承保数据的真实性。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天气信息,提醒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协助保险承保机构探索开发气象指数类保险产品,免费为受灾贫困户提供气象灾害证明及相关服务。

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各自辖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力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承保、防灾防损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保险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上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群众基础工作,加大各类保险的宣传力度,要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提高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质量,坚持让利于贫困农户,保本微利,以丰补欠,确保“五公开、三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承保理赔服务、宣传引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处理。

(四)加大宣传推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和政府优惠政策,持续增强农户和企业的保险意识。经办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主动公示承保情况、理赔结果、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等内容,公开业务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考核机制。制定民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价细则,县政府金融办组织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畴,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考核评价细则,经县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缩减承保险种直至取消承保资格。 

附件:1.民乐县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民乐县2019年农业保险中央和省级补贴品种一览表

      3.民乐县2019年农业保险建议计划表 



附件1

民乐县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强民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赵  富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裴绪国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融办主任

易好杰   县发改局局长

何成旺   县财政局局长

张爱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扶贫办主任

张德毓   县统计局局长

张  悦   县气象局局长

白  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  雷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荫国   南丰镇政府镇长

郑栋云   永固镇党委副书记

王  晶   洪水镇党委副书记

吴得伦   民联镇党委副书记

谢兴鹏   三堡镇政府镇长

张金铭   六坝镇政府镇长

杨建荣   顺化镇政府镇长

杨学春   丰乐镇党委副书记

刘得林   新天镇政府镇长

陈学福   南古镇党委副书记

谢希华   中国人保财险民乐支公司经理

唐万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民乐支公司经理

易多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民乐支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农村局,张爱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来源:西部民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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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人、玩的是命
  • 发表于:2019/4/8 22:35:30
  • 来自:德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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